超市老板衣着清凉引热议,律师解读遭网友反对,如何看?
今天写点儿轻松的法律话题。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杭州一个小超市的老板娘火了,穿着暴露引发许多“顾客”纷纷过来购物,有人将视频拍了下来发到网上,引发了网友的关注。
几乎时隔不久,就会出来一个因为穿着不合某些人胃口,进而引发热议,有些人就想着动用法律措施让穿着者就范的新闻。例如,有地方举办动漫展,一女孩穿cos风格服装乘坐公交车前往目的地,却遭到有老人,“有父母生没有父母养”,“没有父母教,既然敢这么穿,就要挨骂”等的语言攻击;还有一名女子穿着性感,陌生男子看了几眼,女生怒斥男子道:“你们年纪都和我爸一样大了,还看什么看。”,而引发冲突的......
究竟什么样的穿着算是达到法律规定上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违法情形呢?法条规定的太抽象,一人有一个理解标准,再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具体解释。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①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②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③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④在重要地区或者重要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⑤裸露身体,使被侵害人遭受惊吓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法条释义,无论是“暴露身体”的程度,还是“情节恶劣”的程度,显然商店老板娘穿着低胸装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解说中提及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出处是在《民法典》中第8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本不是治安管理所要规范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属于拿着私人之间发生民事活动适用的法律规范来要求行为人的社会公开活动,明显的法律适用不符。
对于他人行为的评价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标准,一个是人人都有因人而异的道德标准,前者才有强制力,后者靠自我约束。
法律标准的评价,首先应建立在正确的法律理解基础之上,道德标准的评价,除非构成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特殊行业明确规定的职业道德,否则就应该坚持道德是约束自己的,而不是拿着自己的道德标准理解来指责他人的。明白了以上的这些,就可以减少很多的纷争,看明白很多的经不起推敲的攻击。
最后想说的是,如今的超市行业也这么卷了吗?需要穿着暴露提高服务的附加值来吸引客流量了吗?别人都如此努力,自己应该如何提高竞争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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